律师在公司中有何作用? |
作者:佚名 内容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8793 更新时间:2010/5/12 字体:大 中 小 |
律师作为向社会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的工作者,其作用越来越被社会接受和认可,不少公司都聘有公司律师或法律顾问,律师在这些公司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逐渐成为公司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大多数的公司没有认识到律师所发挥的不可取代的作用,在日常管理或法律事务处理中还没有出现律师的身影,这主要是其对律师能够为公司做什么,发挥什么样的作用认识不够。笔者现简述律师在公司中的作用。 一、律师在公司运作中的实用性 市场经济是法制的经济,公司作为市场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几乎其所有行为都与法律有关,这就要求公司应当熟悉相关法律并加以运用。但法律是一门专业性很强的知识,对法律的操作运用更需要丰富的经验和技巧,这本不是作为经济主体公司所能胜任。公司在经营中需要法律支持,而其本身又不天然具有这方面的能力,这就需要第三方提供这方面的服务。律师是经过专业法律学习并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有一定执业年限的律师不仅具有专业的法律理论知识,而且还具有丰富的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实践经验,所以为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人选中最适合的莫过于律师。 二、律师在公司中的实际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为公司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支持。公司制定重大决策对任何一个公司来讲都是非常重要的事,决策的正确与否将对公司产生重大的影响,所以决策的制定应全盘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尤其要考虑其中的法律问题。律师在公司决策前即可对欲决策的项目进行法律分析、论证,然后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法律意见,意见首先对公司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分析,然后再对决策涉及或可能涉及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并在分析基础上提出相关对策。这些意见将有利的保证公司决策的可执行性,从而保证公司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2、预防法律风险。防范重于补救,与其亡羊补牢不如未雨绸缪。公司在经营运作中法律风险无处不在,如果公司的管理人员没有法律方面的专业知识,要么是浑然不觉,要么是虽察觉到了可能存在的隐患但却掉以轻心。结果往往是纠纷充分暴露时才意识到早已存在的法律风险,这时才请律师做亡羊补牢的工作。此时律师虽做了很多工作,但却无法达到当初积极预防的效果。 三、律师可提升公司形象 现代很多企业聘请知名人士担任公司的形象大使以提升公司形象增加知名度,却忽略了律师对公司形象的影响力。国际上所有的知名公司无一例外的都聘请资深律师担任公司的首席法务官(CLO),首席法务官是与公司财务总监(CFO)并列的高级核心人员,在公司中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次级的公司也聘请律师担任公司的专职法律顾问,为公司的经营运作出谋划策。 公司聘有律师首先是公司实力的体现。律师在世界各国都是高收入阶层,一个公司能够聘请自己的律师本身就说明公司的实力所在。从另一个角度说明公司拥有大量的、重大业务需要律师从法律方面予以保证业务的顺利开展。 其次公司聘有律师也是公司正规运作和具有社会责任感的体现。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公司在市场中的运作,既要遵守法律也离不开法律的保护。公司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公司正规运作和对社会负责的一种表现,一个正规、守法的公司必然会赢得其合作伙伴及全社会的尊重。 从以上所述可以看到律师在公司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同时也将会有力的促进公司的发展、壮大和保障公司的长远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承担什么样的损害赔偿责任?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在执行职务时产生的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源于未能履行应尽的义务,从而导致公司受到损害。并不是执行职务时任何情况下形成的损失都要承担赔偿责任,这是一条重要的界限,必须分清。 公司董事、经理如何履行竞业禁止原则? 竞业禁止原则是保证公司董事、经理能忠实地履行职务的一项重要原则,在公司法中予以确立。竞业禁止是担任某种特定职务或者从事某种业务的人,不得另外从事与其所从事的业务相竞争的营业。公司董事、经理在竞业禁止中是当事人,其行为要受到规范,因此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的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如果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为什么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公司是企业组织,以营利为目的,公司负责人包括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是受公司委派或者聘任,为实现公司的营利目的,在公司中从事经营管理的人员;而国家公务员是由国家选拔任用的,为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公司人员与公务员身份不同,公司组织与国家机关性质不同,国家机关与企业组织职责是要严格分开的,即政企职责分开,因此,国家公务员不应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不应从事营利性的活动,担任以营利为目的的公司组织的职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如何保守公司秘密?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是公司负责人,参与公司的决策、监督、管理、经营,对公司的情况非常熟悉,知悉公司的许多秘密,因此有必要对为公司履行保密义务提出要求。 公司董事、经理对公司财产负有什么样的 法定职责? 公司资产是公司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公司资产的运用和增减,关系到公司的稳定和成败,也直接关系到公司股东的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执行职务时 应当履行什么义务?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是公司委任或者聘任的管理者、监督者、执行者,他们承担着必须认真严肃对待的责任,掌握着公司经营的许多权利,处于与公司、股东、社会公众有复杂利益关系的境地,因此必须要求他们履行应尽的义务,以保证正确地执行职务,尽职尽责。 什么样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公司负责人对公司、对社会都是承担了相当的责任的,应当由有判断能力、信誉良好、有经营业绩、无劣迹的人担任。为了防止不合格的、不能胜任公司负责人的人员担任公司负责人,公司法明确规定下列几种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如何认定隐名股东? 在对待境外隐名投资人的处理时,只要境外投资人能证明自己是实际投资人(如投资协议或会议纪要、投资凭证等),从诚实信用和鼓励保护外商投资的角度出发,我国司法实践中仍尽可能保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通过确认其在公司享有的股权的方式,维护实际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隐名股东是否受现行公司法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一)(征求意见稿),第十九条出资人与他人约定以该他人名义出资的,其约定不得对抗公司。但有限责任公司半数以上的其他股东明知实际出资人的出资,且公司已经认可以其以股东身份行使权利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实际出资人对公司享有股权。一方出资,另一方以股东名义参加公司,双方约定实际出资人为股东或者实际出资人承担投资风险,实际出资人主张名义出资人转交股息和其他股份财产利益的,如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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